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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

来源: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18-12-12    浏览次数:0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
 
为健全党内民主,加强党内民主监督,切实抓好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团结,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正确贯彻和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召开时间
党组民主生活会,拟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的十二月下旬。上级要求召开的民主生活会,必须按要求进行。
第二条 参加人员
党组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主持,参加党组民主生活会的人员为党组成员。
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议题,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三条 会议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二)贯彻民主集中制,分工负责、协作共事,讲政治、讲团结的情况;
(三)听取党员思想汇报,检查党员工作和学习以及支部交办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六)改进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办实事的情况;
(七)加强对党员的思想教育和干警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八)上级党组织安排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内容;
(九)需要列入党组民主生活会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四条 会议要求
(一)根据内容,制定方案,确定重点议题,提前告知与会人员,作好充分准备。
(二)领导班子成员做到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并准备好个人书面材料。
(三)政治处负责组织民主生活会并整理相关会议材料。
第五条 会议遵循的原则
(一)民主生活会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用整风的精神开好民主生活会,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
(二)党组成员应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纠正意见和整改措施,以实事求是、开诚布公的态度开展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三)自我批评要开门见山,严于律己,不护短,不遮掩。
第六条 会议落实
(一)对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和反映的问题,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公布;
(二)对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按照班子成员分工或会议决议,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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