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提高检察机关自身监督能力和执法公信力,明确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根据高检院新修订的《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建立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开发区院”)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由政治处主任担任召集人,由检察长担任组长,副检察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政治处,承担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开发区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联席会议。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就相关问题提出具体意见。
(二)抓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听取、研究和分析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并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按照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开发区党工委的部署,提出开发区院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的分解意见建议,督促相关部门抓好落实。
(四)结合实际和年度检察工作安排,提出贯彻落实高检院《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方案和具体要求,监督和督促相关部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五)协调有关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六)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部署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