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检务指南 > 工作流程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上呈案件的规范办理意见

来源: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19-09-18    浏览次数:0
第一条 树立正确的审查观念,全面履行审查职能
基层院业务部门在上呈案件办理过程中处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居于追诉犯罪的重要环节,应当树立正确的审查观念,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把好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切实避免案件上呈市院后因时过境迁贻误退补时机,影响案件诉讼。
第二条 上呈案件的类型
上呈案件是指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需要报送市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以及报请指定管辖类案件、请示类案件。
包括涉及本区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等重点工作的案件,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疑难复杂或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第三条 上呈案件的提前介入
第一检察部在遇有可能需上呈的案件,应及时派员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参与侦查机关的现场勘查、案情分析会议,研判案件性质,明确取证方向和重点,从源头上把好证据收集、固定和事实认定关,切实解决侦查阶段封闭取证的弊端。
第四条 上呈案件的审查期限
将案件报送市院审查前,应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杜绝超期办案。在案件受理之日起20日内应及时向市院汇报,完成上呈案件报送手续,对于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以及退回补充侦查,须经市院同意。
第五条 上呈案件的补充侦查
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案卷材料不齐备、案卷装订不规范、证据瑕疵等问题的,应及时要求侦查机关纠正、补强。确有相关证据材料需补充的,可使用《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要求侦查机关在审查期限内补充移送。同时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协调,对于确实无法及时完成的或在报送市院审查前难以完成的补查工作,可列明需补查事项要求侦查机关先行开展补查工作,并将所列补查事项一并报送市院,以防贻误有利时机,杜绝出现关键证据因补查工作开展晚而无法取得的情形。
第六条 上呈案件的报送程序
案件承办人在审查案卷材料制作审查报告的基础上,制作汇报提纲,汇报提纲应突出重点,提前将汇报提纲发送给市院相关人员。市院确定汇报时间后,案件承办人邀请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一并参加汇报会。经汇报,市院同意报送的案件,我院应将受理的所有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市院审查。

版权所有: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未经授权 请勿转载 鲁ICP备14012832号

声明:未经书面协议或本院书面许可,任何个人禁止打印、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