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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能向非法让步

来源: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1-08-24    浏览次数:0

法不能向非法让步
第一检察部 刘宝成

近日,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也就是俗称的醉驾案。就这么个醉驾案,愣是开了三个半小时,还没有当庭宣判。也许有人会说,是我这个公诉人水平不高,把简单案子复杂化了。但我想说的是,这个案子我们检察机关真得是很尽力了!

一、即时汇报、及时沟通,把小案子也当成天大的案子来对待

我院受理该案后,通过阅卷,发现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抓获经过,与其他在案证据特别是视听资料有非常大的出入。我们第一时间即时向院分管领导汇报,院分管领导马上与我们一起查看视听资料,要求我们立即和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对接,出具办案说明,对到案及抓获情况进行补充说明或更正。我们当天就和交警部门进行了沟通,说明了我们怀疑的地方和依据。交警部门负责办案的副大队长及办案人员到我院查看了视频资料并将他们的疑虑和担心向我们进行了解释,最后经过沟通,交警部门同意出具并向我院递交了办案说明,对原来的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进行补正,消除了该案中的关键疑点。

二、主动担责,自行补充侦查

虽然,经过沟通交警部门递交了办案说明,但对本案的认识特别是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公检两家还有一定的分歧。对于本案被告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有关证据,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较少,补充证据的积极性也不大。在此情况下,为减少推诿和内耗,提高办案效率,我们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了相关证据,其中包括山东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认定被告人驾驶车辆与他人车辆发生撞击时行驶速度为97km/h、进入事发路口时信号灯为红灯状态,为指控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三、守住法律的底线,法不能向非法让步

可能因本案被告人系公职人员,其到案后虽承认酒后开车,但对是否构成醉酒驾驶以及发生事故后的逃跑行为拒不认可。我们多次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沟通,向他们解释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但被告人患得患失,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时,被告人虽然口头上表示认罪认罚,但当我出示视频资料时,被告人否认发生交通事故后逃跑而被公安追赶的人是他。我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指出被告人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虽有所供述,但今天庭审时对重要情节拒不供述,不能认定为坦白。针对辩护人提出的公安机关在查处该案时,有不当之处甚至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责任的辩护意见,我在发表答辩意见时指出,公安机关在查处该案时没有任何违法之处,危险驾驶罪是在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节里面,其侵害的是公共安全、社会不特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公安机关当然需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普通老百姓的权益更应该维护,法不能向非法让步。

危险驾驶案确实不是大案,其法定刑也是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但可能改变一个人的人生。在此,我奉劝大家一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同时也提醒我自己及各位同仁,谨慎办理每一起案件,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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